中国社会团体的三大作用
其实,社会团体在中国转型的关键时期,意义重大。
改革近30年来,全国性社会组织由1978年的100多个发展到目前的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在活动领域方面,已遍及各行各业,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门类齐全。其中,学术性占38%,行业性占23%,专业性占29%,联合性占10%。在作用和影响方面,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团体作为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成为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社会团体处于中间地位,主要维护社会公平,起到化解矛盾、弥补断带、发挥补位作用。
社会团体有三大带动作用:上下衔接、上下呼应、上下渗透。好的社会团体,一者可以弥补政府制度和社会法制的缺失;二者可以与自然人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不好的社会团体,如牙防基金会,不仅无助于社会公平,而且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中国社会团体为何错位
中国社会团体错位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有:
首先,政府对企业太“热心”正是一些协会肆无忌惮敛财的问题要害。笔者常常听到政府部门责备中国企业家素质差和融资不畅,因此,通过成立协会帮企业一把。殊不知,政府对企业太“热心”正是一些协会肆无忌惮敛财的要害所在。举例来说,政府扶持中国企业创立名牌用意是好的,但通过社团组织评选“中国名牌”、甚至“世界名牌”就是违背市场原则的,反而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
其次,靠关系资源生存。中国不少社会团体的致命缺陷是“人格化”的方式生存,靠人脉及关系资源。在各类协会中任职的前政府官员,虽然期满退休在协会任职,但人脉及关系资源还在那边,他们容易打通政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曾经担任过较高领导职位的官员,他们的“余热”不可小视,有些就在企业与政府中间做中介,为自己谋取利益。
再次,科层结构形成利益集团。与政府有“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大多数本质上还是依靠政府,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模式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按照斯坦福大学著名经济学家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的“影响活动”理论,在任何组织中,只要有一个上级是行政任命制,大家都要在里面进行很多寻租活动。
最后,缺乏一部专门约束社会团体的法律。对社会团体管理的原则规定散见于国家有关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之中,缺乏针对社会团体非盈利、公益性等特性规范其发展的内容。各人民团体中,除工会由国家专门制定过《工会法》外,其余均未制定专门的法律。
社会团体应还原本位
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五点政策建议:
第一,先撤除衙门,去掉级别。中国社会组织衙门作风盛行,官气十足。理应用社会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可是今日中国之社团,行政至上,官本位盛行,用衙门的方式对企业吆五喝六,窒息了服务精神。为此,必须回归社会组织的应有之义,先撤衙门,去掉级别,清除其腐气。社团领导不再由政府部门领导担任,而是由会员选举产生。同时,培育和形成社会团体进入公共领域的渠道和机制,转变其职能,由管理变为服务。
第二,破除部门利益主义,政府将部分执行及监督职能交给社团组织。现在,越是有实权的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精简中成立的事业单位越多,政府的职能首先向这些单位转移,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政府揽了很多本应该属于行业协会的事情。目前,中国社会团体三分之一能正常开展活动,三分之一勉强维持,三分之一无法正常运行。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应将执行及部分监督职能逐步交给社团组织。具体可采用委托授权、契约和招标等方式。政府行政审批可以由行业资格认定来取代,对涉及单纯业务性的行业项目审批问题,由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放开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我国社会团体要走出困境,像国外某些行业协会那样有所作为,有效的办法是,放开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淡化官方背景,彻底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及过度依赖政府问题,真正回归民间。
第四,加强立法,为社团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社团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关键,是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时也明确社会团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要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团体有序、有效地转移,创造有利于社会团体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为社团发展提供法律支撑。这是战略性和根本性的措施。
第五,对社会团体的财务强化审计,严格监管,使社会捐助的财物真正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财务必须编制预算,每年要向会员大会报告预算使用情况,协会收入严格纳入预算,不能使资金在体外循环。(贾品荣)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