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已正式公布,而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标准似乎出现了颠覆性的变化.
6月28日凌晨,位于北京月坛北街的中国保监会办公大楼灯火依然通明,财产保险监管部、新闻处的工作人员为了当天上午即将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仍在忙碌。
28日上午10时,保监会对外正式公布《暂行办法》,记者发现与13天前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草案》(下称《草案》)细节出入太大,几乎是个“颠覆性”的修改。
最明显的两大变化是由“赏难罚易”便成了“赏易罚难”,首次出现费率下浮比例大于上浮比例,同时暂时性的取消“双挂钩”,仅与交通违法行为联动。
“对于保监会的决定,感觉非常突然,我们正加班做准备工作。” 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
但据《财经时报》了解到的情况,早在13天前公布《草案》的当天,保监会紧急召开了针对交强险浮动费率调整的内部高层会议,在这次紧急会上已经决定按《暂行办法》的标准实施费率浮动。
对于交强险最终采用“赏易罚难”的浮动费率标准,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和平安产险的副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将有至少50%投保人获得交强险费率下浮的优惠。”
赏易罚难
6月16日,《草案》公布时,遭受非议最多的是费率浮动的相关标准太过苛刻,有“赏难罚易”的嫌疑,而保监会最终公布的标准却作出颠覆性的修改。
“与《草案》相比,交强险重奖励、重防范,投保人将得到更大的实惠。”这是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对7月1日开始实施的《暂行办法》的总结。
据了解,修改后的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下浮比例扩大,上浮比例缩小。若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增大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20%增大到30%。
按此计算,车主在7月1日或之后购买交强险,上两年未发生责任事故,在原1050元交强险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下浮20%,只需缴纳840元的保费;若连续三年或以上没发生有责任事故,只需要缴纳735元。
而最重要的改变则是将“双向挂钩”暂改为“单向挂钩”,即费率暂时只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不与交通违章行为联动。
“这主要是考虑到交强险推行的时间较短,投保人对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袁力解释说。
试点“双挂钩”
尽管全国的费率浮动标准暂时删除了“交通违章”的相关内容,但《财经时报》从保监会获悉,监管机构将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目前,实行“双挂钩”的障碍在于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还不完善。袁力说:“已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所以,一是要考虑技术条件,二是要考虑当地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其实早在2004年4月,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启动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当《财经时报》就此采访上海保监局时,相关人士表示,是否在上海继续试点“双挂钩”,保监局将在最近两天发布最终细则,即便在上海进行试点,也不会沿用目前的地方浮动标准,而很可能会在全国版标准的基础上加以创新。
关注基准保费
对于保监会公布的《暂行办法》,关注交强险的专家学者的观点不一,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取消费率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符合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
但有部分专家呼吁应更关注基准保费“暴利”的问题。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对《财经时报》强调,交强险保费的浮动问题并不是关键,“让保监会把有关交强险的信息、数据全部公开,这才是问题要害。”
对此,袁力作出回应,“保监会已经要求各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保险公司须在8月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8月底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审计报告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保监会将根据审计结果,视盈亏对基础保费作出调整,对于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的情况,在审计中一旦发现,将撤换相关责任人,甚至停止其接受新的交强险业务。(记者 崔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