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原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钟伟华涉嫌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下半年,原广东证券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下属广证实业投资公司经请示被告人钟伟华同意后
,以合作经营房地产的名义贷款给惠州市某工程公司1000万元,该工程公司总经理曹某遂于1994年11月向钟伟华行贿3万元。
1998年初,广东省河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陈某向钟伟华提出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源营业部提供50万元给该行作为发放春节福利之用,并向钟伟华贿送了2万元。
2000年至2004年间,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朱某分三次向被告人钟伟华贿送1万元、英镑1000镑、75000元,并在2003年至2004年两次向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业务费用,经钟伟华审批同意,得到业务费用278万元。
在法庭上,钟伟华对自己多次收受贿赂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受贿金额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取证认定钟伟华受贿共计13.5万元、英镑1000镑,但钟伟华及他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朱某前两次送给他1万元和1000英镑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由,仅仅是作为人情往来,应被定性为不正之风、违纪行为,尚不构成受贿,不应被计入受贿金额。
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钟伟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赖雨晨、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