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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全文)(2)
2007年06月01日 16: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九条 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

  (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

  (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

  (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

  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业务复杂及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对各部门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

  第十六条 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

  (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并可提供操作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三章 操作风险监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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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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