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处罚权”有碍“和谐”?
从2006年3月开始,花来香公司开始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瑞豪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瑞豪中心酒店”长期无证经营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相关部门也开始纷纷立案调查。
2006年4月2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年9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发出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限30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发出后,瑞豪公司上交了处罚金,但是酒店仍然继续经营着。
瑞豪公司总经理陈坚敏称:工商的处罚书我们认可,但是处罚的结果希望能以大局为重,讲和谐讲稳定。酒店地处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中心,我们不希望因为酒店的关停而破坏杭州市的形象。
2007年2月,在瑞豪公司仍在继续违法经营的情况下,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2007年3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告诉记者,他们对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已经做出了驳回请求不予执行的裁定。该院行政庭有关人员说,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用语“改正违法行为”所指执行内容不明确,执行庭难以执行。
那么,杭州市工商部门为什么不能明确对违法企业做出关停乃至“吊销执照”的处罚呢?
对此,杭州市工商局企管处负责人对记者解释是:瑞豪公司超范围的2万多平方米经营场地工商部门并没有发放营业执照,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基础。
当记者问该局一位副局长,在明确瑞豪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由他们自己强制停止其违法行为时,该副局长说:瑞豪酒店地处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区,关停这样一家酒店影响面太大,有碍社会和谐。
杭州市某人民法院一位执行庭庭长则认为:其实,从法院角度看,既然瑞豪公司没有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法院完全可以强制停止该场地上的经营行为。
然而,时至今日,除了已经罚款10万元外,却没有执行任何实质性处罚。酒店更是把原先还遮遮掩掩的招牌换上了醒目的金字招牌。一家两年多来总营业额已超亿元的违法“黑店”仍然在持续经营着,这是“营造和谐社会”的需要呢?还是有关部门未能承担起执法责任呢?
(记者:应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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