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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

2007年01月05日 23:12

  中新社北京一月五日电(记者 王兆寰)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对外公布,中国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外管局今天的公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出,中国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旨在配合中国外汇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便利交易,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个人依法合理地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

  《细则》还规定,中国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此外,《细则》进一步强调,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将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细则》自二OO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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