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须凭证上岗 新规从紧从业者将减至3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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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人须凭证上岗 新规从紧从业者将减至3万
2009年03月18日 17:38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证监会前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今年4月13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今后证券经纪人必须凭证上岗。据了解,截至2008年10月底,证券行业所谓外部营销人员有8万人,其中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考试的约3万人。有关人士称,实施新政后,证券经纪人数量将有所减少。

  新规解读

  持证上岗不得承诺收益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委托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券商的委托。“因为证券经纪人是券商代理人,如接受多家券商委托,势必在执业活动中产生利益冲突。”证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

  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范围?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目前较为谨慎。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包括向客户介绍券商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客户传递由券商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券商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等在内的部分或全部活动。

  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由于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券商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整体素质不高,暂不具备让证券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证券经纪人的形象。将来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证券经纪人能力、素质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允许能力和素质较高证券经纪人根据券商授权,从事更多业务活动,《规定》已为此预留了空间。“但目前不会允许非现场开户。”上述证监会人士强调。

  证券经纪人有八大“禁区”

  此次新规为证券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做出严格规定,共有八大禁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各方声音

  经纪人:游走“灰色地带”终正名

  罗女士是南京一家证券营业部的普通员工。她介绍说,由于所在的营业部比较规范,所以自己是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与总公司签约的。但“像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很多券商是招很多的业务员,像卖保险的一样去拉客户的。”

  据她了解,这些人中间有不少是没有资质的,把老年人忽悠来开户,频繁交易的时有出现。但另一方面,也有上进的业务员自己钻研业务,素养较高却被股民误解的。

  自称在“灰色地带”徘徊十年的证券经纪人顾照华难以抑制欢畅开怀之情。他说,“十多年来我们证券经纪人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现在证监会出台新的《规定》,将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证券经纪人是指受券商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券商以外的自然人。据证监会统计,截至去年10月底,有8万名“外部非正式营销人员”,其中只有3万人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即近三分之二不仅非正式而且不具备专业素质。

  牛市壮大经纪人大军,熊市则暴露这支队伍的诸多问题。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券商纠纷增多,证券经纪人无序竞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按理说,经纪人行业也需要改造了,希望能树立一个正面、专业的证券经纪人形象,这对于客户、券商、市场、监管者都是多赢。”顾照华说。

  “证券经纪人是弱势群体,我们也将多方面保护其权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前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

  证券经纪人与券商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规定》对此有三层含义:首先,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而非机构或团体;其次,证券经纪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员工或居间人;再次,证券经纪人只是代理券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与客户发生法律关系的是券商而非证券经纪人。

  券商:不用再给经纪人“背黑锅”了

  海通证券位于我省的一家营业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证券营业部不比银行网点,数目少,员工少——一般一个部正式员工就十来个,靠这些人既后台维护又拓展客户不现实。因此,多年来,券商通过类似保险业务员的证券经纪人来四处撒网找客户,已是“既定事实”。

  “《规定》等于对‘既定事实’的一个认可和规范。”他介绍,在此之前、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证券经纪人的地位,认可了这一职业。而《规定》是对这个《条例》的补充,进一步就经纪人资格取得、经纪人职责明确、经纪人违规的处理等多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以前没有明确,“各家就会乱做”;有了《规定》,“有规可依”,对券商是好事。比如说,以往经纪人如果做了违规的事,由于无规可依,那么股民都会认定,这是券商的问题。而此次明确了哪些经纪人是不能做的,他再去做,那么就“冤有头债有主”,券商不用“背黑锅”了。

  据了解,这家券商营业部正打算利用接下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4月13日起执行),进行必要的培训、报备等工作,以便更好服务投资者。

  专家:促进市场成熟利好股民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王玉宝介绍,根据《规定》券商和经纪人的关系属于“相互委托”,而不是隶属的关系,待遇谈判上对经纪人员要好一些。而且整个经纪人员的体系成立起来,也是成熟市场的一种模式,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是个利好。另外,对股民而言,对经纪业务进行了更好的规范,有助于对股民利益的维护。

  《规定》要求经纪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经过培训等步骤才能进行相关的经纪业务,并提出“道德标准”的要求。这比起以往不懂的、没有资格的人也在做经纪业务,对投资者无疑是个大利好。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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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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