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推出明确了程序,有助于券商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表明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关注,有积极的信号意义。
新规定有助于券商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
此次发布的《规定》同9月初公布的草案相比,证券公司申请新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间隔由一年缩短为6个月,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此前有人建议,证监会取消再次增加业务的种类和时间限制。对此,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应当循序渐进,防范因快速扩张而导致的风险,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限制是必要的。
渤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黄锋认为,从《规定》要求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可以看出管理层有意通过数目的限制来防止券商盲目扩大业务,而忽略了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海通证券证券信托行业高级分析师谢盐表示,券商申请新业务时,应该评估已有业务的开展情况,一定的时间限制是需要的,但限制也不应太久。
“拿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来说,证监会要分批审核,如果两个批次间隔的时间太长,先期审批的券商会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这样会产生行政审批人为导致竞争环境不公平的问题。折中考虑,时间间隔定为6个月。”谢盐说。
黄锋认为,申请期限缩短为6个月,说明管理层将着力加快对合规和优势券商进行扶持,使其能够获得新业务增长的推动。
新规定指明融资融券推出程序 传递管理层推进该业务的决心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指明了程序。从《规定》要求可知,12月1日券商即可对开展融资融券试点业务提出申请。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多位券商管理人士表示,《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今年12月前不会接受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其次,《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应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
黄锋表示,虽然《规定》出台后意味着融资融券试点的正式推出可能要在元旦前后,但《规定》还是具有较强积极意义的。近期市场关于融资融券是否推出存在疑虑,《规定》的出台正在持续传递管理层推进融资融券出台的决心。
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创新业务能否同时申请,证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规定》提到再次申请新业务时的上限是两项,“融资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货要分自营还是经纪,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
差异化战略将成为今后券商的发展方向
券商创新的方向很广,包括传统业务创新、衍生品创新以及引进新业务种类等,传统业务创新可以涉及收费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组织结构创新。《规定》放宽了对券商经纪、投行及创新业务的审批。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谢盐指出,券商现有的内部结构,往往按业务种类划分,便于管理,但不利于满足客户需求,造成业务部门利益分裂的问题,削弱了券商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今后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划分机构,打破部门分隔。
此外,《规定》为券商创新业务的申请预留了更广阔的空间,表明在美国次贷危机下,我国管理层并未止步不前,而是在谨慎的前提下,通过力推券商创新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提高其“造血”能力。
10月底,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给出券商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路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战略”,逐渐形成规模较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和中小规模的地域性的专业化证券公司共存的格局。
可以预计,为了贯彻这一思想,今后管理层在审批不同券商的业务申请时,可能会有所区别。促进规模大的券商发展全业务,调整中小规模券商的业务种类,使其专业化、区域化。(陶俊洁、赵晓辉、丁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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