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应对大小非减持的“减震器”,可交换债的发行成为监管层未来维稳的手段之一。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
改变限售期时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式发布的《规定》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处修改。规定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
此外,《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发债主体限于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股票资质提出了要求。规定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同时,发行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股票前20个交易日均价市值的70%。
“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明确了用于交换的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可交换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提供了更多信息。
该人士同时透露,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与证监会就可交换债问题进行沟通,大都是在主板上市的大型公司,预计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专家观点
“有助于大非规避减持风险”
西南证券分析师张刚表示,《规定》对大非极具吸引力,无论大非在二级市场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都很难,一旦减持比例超过1%就要发公告,那么将引发市场恐慌性抛售,股价会跌得比较低,无法达到大非大规模套现的目的,而可转换债完全可以规避类似风险。
“在大非需要资金时,可以直接用这些可转换债向银行进行抵消或者偿还,会大幅降低财务费用。”张刚认为,可转换债操作起来也比较灵活,在市场上涨时,可以将手里的债券转换成股票;当市场低迷时,可以继续持有债券。
但国信证券研究所所长李翔认为,很多大非都具备相当的实力,并不需要靠减持来套现;而小非因为成本和门槛的限制,更愿意直接减持,也不会选择发债,可交换债处于“多此一举”的尴尬地位。
公司反应
宝钢等尚无发行计划
昨日,记者致电宝钢股份董秘陈缨,她透露,目前宝钢没有发行可交换债计划,中集集团董秘于玉群也表示,中集集团的大股东中远太平洋没有发行可交换债的计划。记者了解到,大部分解禁期到期公司对发行可交换债并不热心。
一深圳私募基金人士认为,可交换债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股息收益率超过债券利率,这个没有几个企业能连续做到。在目前市值被低估时,大小非不可能低位抛出时,才有可能选择可交换债。
此外,他认为大小非对发行可交换债没有表现出很大兴趣,发行可交换债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是重要原因,发行可交换债需要通过中间环节,对于手中股票价值已经缩水的大小非来说,增加了成本。如果大小非强烈需要融资,选择直接减持痛快得多,可交换债有可能只是成为大小非的“备选”。(记者冯一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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