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引震荡:企业频出损招 劳动者心思重重
评论:《劳动合同法》为何一再伤害劳动者?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三日电 题:二00七年:中国立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年
中新社记者 孙宇挺
今年,一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拨动了中国社会的诸多神经:有小公司突击裁员老员工的,也有大公司爆出“辞职门”的,还有外企传因为这部法律的缘故,将新厂建到越南去的。
一部还没有正式实施的法律如此触动法律关系的劳资双方利益,这种事情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成就有目共睹,然而,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也呈日积月累态势。
专家指出,“在我们过去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的现象’,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而这种现象在立法领域同样存在。”
虽然经济立法依然是二00七年的重头戏,但除了六月底出台劳动合同法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八月底通过了就业促进法,上述两部法律都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十月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官员透露,这部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有望在本月底出台。而按照年初发布的今年的立法计划,受人关注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将首次在本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急增,有人称二00七年为中国立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之年”。
今年三月十一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代会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今年人大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专家将社会立法定义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无疑是其中的重头戏。
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失衡已是突出的问题。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不仅有其重要性、必要性,更有其现实紧迫性。
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引发的那些裁员或者辞职门事件,也正是这种紧迫性的体现。
在中国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而对应的用工模式也同样多元化发展,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甚至小时工等称谓都是改革进程中不断发展出来的。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被老百姓称为国家单位。对于老百姓而言,这些国字号单位有着规范的用工编制和稳定的福利待遇,成为许多人的理想工作地。即使在今天,大学毕业生在面临世界五百强公司和国家单位之间的选择时,还会举棋不定。
人们常用体制内外来形容劳动者的不同处境,体制内意味着稳定有保障,而体制外则意味着必须付出更多艰辛才能达到前者的境遇,就好像一个笑话说,某国家电视台打扫卫生的正式员工,不比那些常常出镜的主持人赚得少。
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的出台,更深层次而言,将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相对平等的劳动平台,抹平体制内外界限。这种公平劳动不仅是法律意志的体现,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社会心理不平衡的基础,这也符合十七大报告中有关社会公平的表述。
目前中国改革发展遇到的社会问题,确实不仅仅是通过法律能够完全解决,但立法起码给人们提供了诉求的渠道和社会发展的规范。社会立法在中国,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开始,还有更远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