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银监会日前成立并表监管跨部门研究小组,并起草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内部信息传递和实施并表监管措施的银行集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不批准其设立附属机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举措采取全面监控各类机构的方法,是在混业经营大趋势下监管策略的全面升级。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已在银监会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11月1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银监会。
《指引》共七章84条,分别为总则、并表监管范围、并表监管要素、并表监管方式、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跨境监管和附则。
《指引》指出,并表监管不局限于会计意义上的并表,不只是会计意义上的合并财务报表,而是更广义的监管并表,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项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和监测,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目前,随着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度改革,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大型银行纷纷采取在海外层层设立控股公司,收购兼并海外金融机构,并通过控股公司整合现有的及拟收购的金融机构,形成实质上的银行集团。同时,银行集团所包含的企业不仅有银行,还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实业投资企业。今后银行集团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业务合作将大大增加,这对于母公司的风险状况造成潜在影响。《指引》指出,银行监管机构在衡量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状况时应更加重视并表因素,对银行集团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并表监管指对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从银行集团的整体予以综合考虑的一种监管方法。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关键词
●并表监管范围
根据意见稿,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今后都将纳入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范围。此外,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等情况的,也应纳入并表范围。
●母银行资本充足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确保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要求母银行及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应予以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方法进行处理。对没有达到并表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集团,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必要时,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提高对母银行资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证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性。
●单一客户授信额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集团应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和对单一集团客户风险暴露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这些比例原则上参照有关监管要求执行。当有关授信余额接近比例限额时,银行集团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中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大额信用风险集中状况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此的判断,确保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业对同一客户风险暴露进行统一管理。
●境外非金融业务
根据并表监管的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实施跨境监管,银行集团在境外的非银行金融业务也将进入并表监管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东道国的监管环境。对于监管不充分的东道国监管机构,可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必要时,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依法责令有关银行关闭其相关的境外机构。(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