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出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奠定基础。
《办法》分6章,共35条,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办法》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有利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
有关人士称,此举为下一步财政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奠定了基础。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资产管理一分为二,国资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财政部负责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然而,多年来,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仍然依据7年前甚至更早的文件。
“股权分置改革后,这些规定有些已经明显不符合市场的要求。”有关人士称,目前国有金融资产转让所依据的是2000年出台的《财政部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下称“200号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下称“32号文”)。
2004年,财政部曾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但只是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丁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