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10日在厦门举行的“中国反垄断法研讨会”上澄清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张穹说,出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象征,也是中国政府依法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发展。
张穹说,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和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因为垄断企业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反垄断都是如此,并不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是违法的,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张穹说,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在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这些垄断企业、垄断行业的存在,有些是自然垄断的属性,有些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结果,有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沈汝发)
《反垄断法》不影响企业正当并购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10日在厦门表示,《反垄断法》制定“经营者集中”条款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做强做大的需求,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当并购行为。
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在第四章对“经营者集中”条款进行了规定。张穹说,有些人担心这会限制境外企业的并购行为,不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张穹说,在《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制定者对如何协调“经营者集中”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做了慎重考虑,充分考虑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的方式依法实施经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企业竞争不能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能影响行业或领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张穹表示,《反垄断法》规范并购,对内资和外资是平等对待的,既不对内资网开一面,也不对外资念“紧箍咒”。目前,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中国国内的并购比较多,国外跨国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大,实力雄厚,也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中国鼓励外资通过包括企业并购在内的多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实现共赢和共同发展。
张穹说,中国政府所反对的是恶意并购或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沈汝发、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