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政府了解到,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今天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2006年出台的标准,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将上浮80-100元。
省政府指出,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70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6.0元、5.3元四档。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这是浙江省自从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调整力度比较大的一次。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最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中需个人缴纳的部分。
省政府指出,各市要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尽快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据了解,这次工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浙江经济发展比较快,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应该有相应提高,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既能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又不妨碍当地的经济发展。
“与最低生活费用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的底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以及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计发工资。
据了解,浙江省自从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13年中共调整了9次。
-新闻背景
浙江最低工资标准
13年调整了9次
浙江从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当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0元。随后在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9次调整。2006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分别是540元、620元、670元和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高为4.6元、5.3元、5.7元和6.4元。(记者 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