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八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罗钦文)凡在福建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岸线漫长、海域辽阔的福建新近下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对征收海域使用金作出如上规定。包括十七条内容的此项管理办法指出,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该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百分之四十计征;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征。
国家未规定的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百分之三一次性计征,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盐业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一元计征;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一百到二百元征收海域使用金。
而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五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三十亩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