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5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家战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斐然。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经过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建立健全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除《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等专门法律外,《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也包括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章节和条款。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若干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
在几十年的发展中,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适应中国国情。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这一法律体系随着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的不断发展而得以日趋完善。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利地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相互借鉴。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
(三)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过程中,中国十分注意与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相衔接,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中国严格遵循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
(四)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结合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满足国内建设创新性国家的需求,中国不断地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高检、公安、版权、工商、海关公布了加速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移送的4个规定;商务部等部门颁布了展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高法、高检发文明确了录音录像制品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国2007年要制订、修订14个涉及商标、版权、专利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7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条约框架内,结合具体国情,中国实行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形成了上下统一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齐抓共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执法格局,既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强化,温家宝总理提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像钢铁一样硬,而不像豆腐一样软”。2006年,为方便权利人维权,中国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了“12312”服务热线。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先后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展会行动”、“山鹰二号行动”、“反盗版百日行动”等7个专项打击行动,成效显著。各地行政部门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0534件, 受理版权案件10559件,结案10344件,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270件,处理结案973件。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2473件,涉及侵权货物数量近2亿件,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各1.4万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新收再审案件42件,审结42件。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侵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
2007年4月1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颁布的《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包括立法、执法等10个方面的内容,276项具体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将不断加强,各种侵权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无情地打击。
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入。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或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16个知识产权条约。
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组织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并不断加强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中美、中欧分别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定期举行会议。中国与日本、韩国、东盟、德国、英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流机制,并不断得到加强。
应该指出的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经过多年谈判形成的一揽子成果,该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水平,充分考虑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已经得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认可和支持。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并未因此而放缓加强保护的步伐,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满足了TRIPS协定提出的较高要求,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均面临提高自身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严峻挑战,合作应当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旋律。中国政府有决心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和长期不懈的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愿意以积极的态度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合作,共同努力,为推动世界范围内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制度和氛围的形成,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