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变,意味深长——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即“一法一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规划管理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汪光焘说,这些问题正是最高立法机关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规划的法律的深层次原因。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汪光焘介绍,城乡规划法草案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改变“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汪光焘说。
草案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草案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草案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草案还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不能“换一届领导就改一次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朱相远在分组审议时说,地方官员对创造政绩的强烈需求,加上开发商的“公关”,规划没有约束力,有的地方“换一届领导就改一次规划”,规划修改很随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杨兴富说,规划实施过程不严肃的问题也很突出。政府制定规划时很重视,但批准规划后不重视,往往破坏规划的是政府自己。
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魏复盛在分组审议时说前几年很多地方都提出自己要建国际化的大都市,认为城市规模越大越好,现在看来,大都市建设带来一系列问题,资源、环境、交通压力过大,城市建设、市民消费、行政成本都大大提高。应该发展中小城市,解决城乡二元发展的问题。
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资源的过度开发,杂乱无章的用地……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城市规划方面表现出盲目性,造成了种种失衡、无序现象。
对于这些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草案设计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草案规定,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毛 磊 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