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环境报》4月14日报道,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世纪末,我国受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000多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面积达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面积为130多万公顷。每年因土壤污染粮食减产就达1000万吨,还有1200万吨粮食受污染,二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亿元。
这些数字读来让人揪心。众所周知,土地是我们最后的“垃圾箱”,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的90%最终要归于土壤。2000多万公顷耕地被污染的现状,其实是我国整体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一个缩影。笔者认为,土壤污染状况之所以如此严重,病根是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对环境问题尚无足够认识的日本部分地区片面追求工业和经济发展,曾发生了两起震惊世界的环境公害事件:富山县因高含镉大米导致的慢性中毒,引发了“骨痛病”;熊本县因汞污染引起“水俣病”,造成2248人中毒,其中死亡1004人。这些都是因为土壤、水体长时间污染,进而导致农产品和养殖水产品污染而引起的。
近10年来,现代工业于快速发展,在带来GDP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触目惊心的土壤污染。这种污染,正在通过被渗透的土壤和生长于其上的蔬菜、农作物,侵害着我们的身体。
现在,无论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沿海地区,还是致力开采矿产资源的西部地区,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思想误导下,放松了环境保护这根弦,最为常见的是对资源进行毁灭性开发和利用。如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条就是,放宽企业的环境准入标准。这样,一些高污染企业就从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迁移到国内尤其是不发达地区。在产业地区转移的同时,也伴随着工业污染的转移。
2006年8月,甘肃省徽县发生的“铅中毒”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当时,这个县水阳乡的两个村庄共有368人查出血铅超标,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149人。经环保部门调查发现,位于这两个村庄附近的一家铅冶炼厂是重要污染源,造成当地土壤、空气和水体污染。虽然这家工厂后来被勒令关停,但如何给那些遭受污染损害的村民以有效的补偿,如何从根本上转变那种以群众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却是一个难题。
有专家指出,一个占地10公顷的污染企业每年可能给当地政府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税收,殊不知,如果这10公顷土地被污染,可能需要花上亿元甚至十多亿元的投入才能恢复。如果不加以治理,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复,一般需要耗费两三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
当前,虽然我国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尽完善。诚然,我国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等行为进行追究。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关于土壤污染修复和赔偿的条例规定,对企业也没有任何约束,即使土壤被污染了,也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现在是到补上这一课的时候了。健全和完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是拯救被污染土壤的必由之路。我国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国家环保部门应双管齐下治理土壤污染。一方面,设立不受地方控制的土壤污染监察体系,强化对企业的土壤污染评估与监察;另一方面,提高企业污染成本以震慑企业,赋予遭受工业污染的民众通过合法渠道索取赔偿的充分权利,提高赔偿标准,迫使企业做出选择:要么投资于土壤污染治理,要么应付民众的巨额索赔。(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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