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大涨!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终于出炉,两套听证方案均涨幅高企。方案一分类收费,由现行的综合水平0.7元/吨调整为1.22元/吨,平均涨幅达74.29%。方案二不区分用水类别统一由0.7元/吨调整为1.3元/吨,涨幅高达85.71%。听证会定于今年12月30日召开。
方案一拟实行阶梯收费
听证方案一拟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阶梯式水价分类收费,家庭户按月用水量分三级收费,标准分别为1.0元/吨、1.1元/吨、1.2元/吨;而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暂按1.1元/吨收费,涨幅达57.14%。据了解,由于广州市目前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进展缓慢,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尚未成熟。因此,根据两个听证方案,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将由0.7元/吨最低升至1.1元/吨,最高升至1.3元/吨,每吨涨幅为0.3—0.5元。
标准调整后资金缺口仍达3亿以上
经测算,2007年全市污水处理成本为13.4371亿元,按方案一测算,预计每年可收取污水处理费9.59亿元,与污水处理成本相比尚有3.8亿多元的缺口;按方案二测算,预计每年可收取污水处理费近10.2亿元,缺口为3.2亿多元。资金缺口由市政府财政承担。
听证方案中指出,尽管方案二每年比方案一多收污水处理费5938.29万元,但考虑到目前整体物价水平较高,为尽可能减少居民负担,同时,针对各类污水污染程度不同,处理难度和成本也有所不同,制定不同分类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较为合理。因此,建议选择方案一。
12月30日召开听证会
广州市物价局定于今年12月30日召开听证会,对市建委提出的城市污水收费改革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后将综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后上交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实施范围包括广州市老八区,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可参照广州市的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制定收费标准。标准调整后,污水处理费仍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收费处代收。
市物价局昨日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期间,可通过传真、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物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传真:86196860,地址: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栋912室,电子邮件:wjjsfc@126.com)。
[调整理由]
现行收费标准偏低
市物价局副局长吴林波昨日表示,国家和省多次要求要把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到“保本微利”、“合理盈利”的水平。而广州市现行收费标准偏低,在污水处理厂不计提折旧的情况下仅能满足运营成本,距离平均2元以上的单位处理成本尚有很大差距,根本无法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据测算,2007年,广州市区日污水处理能力为183.3万吨,生活污水处理率74.14%,污水处理平均处理成本为2.252元/吨(注:此数据为广州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数据,市建委提供的单位成本为2.3729元/吨)。为此,需要调整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目前,省内城市深圳、佛山、东莞、江门及省外城市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收费标准均比广州市高。
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1989年至今,广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由15万吨/日增至183.3万吨/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由20%增至74.14%。目前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系统有:白云北部、大沙地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新增处理能力43.5万吨/日。2008年至2010年将加大对市区排污管网系统(含河涌整治)进行改造,计划投资逾500亿元。
但随着污水处理量的逐年提高,相关费用也不断增大,收费标准与处理成本差额完全靠政府财政承担,负担越来越重。今后还要继续加大西朗二期、沥滘二期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要更多的资金,促进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预计到2010年,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可达85%,污水处理能力达266.5万吨/日。
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方案指出,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大量的污水如不进行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关流域,将造成珠江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不采取措施解决,将严重威胁居民生存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而污水处理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解决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费用。
调整收费标准还有利于节约用水,改善城市水环境;有利于运用价格杠杆,发动全社会共同治污
[减免措施]
为鼓励用水单位及个人共同治污及对低收入困难居民的优惠,听证方案还提出了相关配套政策和减免措施:
(1)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2)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
(3)对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污水处理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配套政策]
(1)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2)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或广东省相关排放标准,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排放污水达到上述标准,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3)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或广东省相关排放标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4)排水户配套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设施,建成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减收10%污水处理费。
(5)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之外,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且水质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投资建设污水管成本高出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的差额核定减免污水处理费,分5年减免完毕,最长不超过10年。
(6)排水户排放污水同时具备上述(二)至(五)中两项以上优惠条件的,按上述最高减免幅度执行。(记者/谭亦芳 通讯员/蓝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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