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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审议 水电气拟累进加价收费(2)
2007年08月27日 04:00 来源:新京报

  -草案亮点

  1“废弃回收” 废弃产品企业负责回收

  具体名录由国务院规定

  冯之浚表示,在传统的法律领域,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

  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秆气化、液化等技术。

  2“产品包装” 立法限制“豪华包装”

  今后翻新产品必须标志

  草案对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采取了支持的态度。“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今后将通过立法予以限制。

  草案规定,销售再制造产品和翻新轮胎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制造产品或翻新产品。对于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的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利用产品。

  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3“乱拆乱建” 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政府应采取措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或建筑物所有者不能“想拆就拆”。

  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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