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正联合推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遭到了两大石油公司的质疑。
环保总局日前公布的一份题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显示,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已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保总局和保监会正在推动这一险种的建立。据介绍,今年4月4日,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调研报告》称,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
4月10日至13日,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又与中国人保、大地财产、中国平安、华泰财产等保险公司的人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不少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责任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企业方面认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中应考虑按产品类别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及费率,可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此外,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如果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难以保障公平、中立,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承担。
此外,企业方面还建议,针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利润较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投保,或在不提高附加险限额、不提高保费的情况下将主险和附加险限额共用,以提高保障水平。
据了解,目前的承运人责任险产品中,通常对造成环境污染后的清污费用赔偿较低。比如在主险保额为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中,附加清污费用责任险的限额在宁波为4万~5万元,浙江为2万元,难以完全补偿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调研报告》显示,保险公司方面则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手段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上述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前污染损失评估体系尚不完善。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高风险领域,需要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的问题,特别是国外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支持问题。
针对调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调研组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应在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稳步推进。(章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