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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高管离任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公司股票

2008年04月29日 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重申了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对董监高离任后减持股份以及董监高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交所日前发布该通知,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对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培训,及时建立董监高买卖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督促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书面通知董秘。二、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对董监高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也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承诺自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条款。通知规定,中小板公司高管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四、对于董监高离任减持股份后再次担任本公司董监高的,上市公司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董监高离任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再次聘任的原因书面报告深交所,在深交所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五、董监高的配偶也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不断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中小企业板稳定健康发展。(记者 黄金滔)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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