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股票转让暂不征个税政策没有任何改变
2008年02月23日 03:5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个人所得形式除了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新增“其他经济利益”的兜底条款。同时,国税总局表示,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纳税政策没有改变。
股票转让个税政策未变
目前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为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三种形式,此次在上述三种形式之外,《实施条例》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
同时,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表示,尽管《实施条例》中再次明确“有价证券”为收入形式中的一种,但是并不代表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任何变化。
而对于“其他经济利益所得”这一项,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更多样化的收入形式,所以在个人收入形式中添加这一项,以保证个人所获经济利益均纳入税收征管。
去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扣税以实际收入时间为准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除将涉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外,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
昨日,国税总局指出,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杨华云 孟斯硕)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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