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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详解“带头大哥”涉嫌犯罪金额为何锐减

2008年01月12日 05:5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资料图:股市狂人——“带头大哥777”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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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9日,股市“带头大哥”王秀杰案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审理(本报1月11日曾作报道),据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王秀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注意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金额及罪名等与此前有关媒体对王秀杰案的报道存在诸多不同,对此,记者采访了该案办案人、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崔旭。

  涉案金额从1300万减到20万

  据崔旭介绍,2007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发现,长春聚隆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王秀杰,在未经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从2006年5月到2007年5月,开设收费QQ群14个,进行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万元不等,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不久后,公安机关将王秀杰抓获。

  但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数字却是:自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投资指导,并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

  王秀杰的涉嫌犯罪金额为何锐减?对此,崔旭解释说,在审查该案中,检察机关就涉案金额曾经反复核实,依据户籍证明、汇款回单、银行明细、网上聊天记录、证券管理部门的复函、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排除了无法证明的一些数额和会员,最后依法作出了上述认定。至于其他大量的涉案金额,据王秀杰本人交代,主要是他个人炒股的收入。

  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最为准确

  2007年7月王秀杰案立案之初,有舆论曾认为王秀杰涉嫌非法经营、诈骗、偷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等多个罪名。为何最终检察机关仅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批捕并提起公诉?对此,崔旭介绍说,该案件一进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便十分慎重,在内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又专门邀请了十几位专家对该案进行了论证,最后确认其行为仅涉嫌非法经营罪。“在确定起诉罪名上,我们看的是证据和事实,不能仅凭想象和推测。”崔旭说。

  不追究下属人员刑事责任

  就在股市“带头大哥”逐渐露出庐山真面目的时候,有不少人问,既然有“带头大哥”,那么相应的是不是有“带头二哥”等手下?那些手下是否也涉嫌犯罪?为何此次检察机关仅起诉了王秀杰一人?对此,崔旭介绍说,王秀杰在发展其个人业务上,先后多次从劳务市场等处招聘8名操盘手,每人负责一个QQ群,但这些下属人员同他只是雇佣关系,对其大量的非法经营活动基本处于不知情状态。所以,就目前情况看,不应追究“带头大哥”下属人员的刑事责任。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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