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金法》(即《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同)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在昨日举行的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作出上述表示。
《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颁布,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桂敏杰肯定了《基金法》及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则的出台对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他同时表示,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桂敏杰认为,目前基金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基金业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对投资限制过于严格,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基金运作规定过于细致,制约了市场的创新等。
从去年起,随着A股市场的走牛,基金业迎来了前所未来的快速发展,但有些投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受此限制,在工行、建行等大盘股发行时,有多只基金与之无缘,修改《基金法》的呼声也因此越来越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其最近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基金法》第59条的设计初衷是为防止基金发生利益输送行为,但随着国有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大量上市,该条过于严格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不利于基金公司的公平竞争。
巴曙松在报告中建议,《基金法》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具体内容至少还应包括: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制、允许设立公司型基金、放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等。(王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