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七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今天晚间发布专门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细则,自今日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应据此细则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此次颁行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认购并获得当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十名,界定了“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法。
根据新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当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均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细则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当次发行对象,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至今日颁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均为企业再融资条件进行了精细的勾勒,条件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则更显现出加强企业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明确意愿。
业内认为,证监会近期连出新招规范和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司债等新融资方式,将促进企业再融资的多元化,亦符合管理层一直以来所致力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