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三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广州市中院驳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1月9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正青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及赵书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董正青提出7条意见,第1条便是强调原判认定其泄露内幕信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德伟和赵书亚共提出7条意见,包括原判不能排除其依据市场信息进行交易之合理性的情况下对其认定有罪,完全是基于“客观归罪”和“有罪推定”等。
广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广州市中院认为,董正青的供述和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异常交易、事后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等客观行为及赵书亚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内幕信息,董德伟、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的事实。广州市中院还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多条意见作出综合评判,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均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广州市中院指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广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宣判结束后,董正青当庭表示,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但作为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会尊重法院的裁定。董德伟的辩护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彬认为,作为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这个具有开先河意义的案件在学术上有很多值得探讨的东西,尽管法院驳回了几乎全部上诉意见,但他仍会通过正常的学术渠道继续表达对这个案件的看法。(记者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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