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行为虽然涉及资金的数额不一定很大,但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佳的背景下,更应该有相应法规来限制不良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
“一旦出现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受害人(多为群体)大都找政府要说法,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而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将欠薪的违法必究的成本转移到政府公共财政上,既有失公允,又助长了这一恶劣行径。”赵林中代表告诉记者,恶意欠薪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的诱因是缘于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事后付出的成本太轻。
“目前实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部委、地方出台的各类法规,均强调‘劳有所酬’,但对恶意欠薪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没有相应的惩治力度。”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仲裁或由诉讼确定的欠薪,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判决结果,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有某些法律保障,但仍没能遏制恶意欠薪现象。
“国外动用刑事法律对欠薪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可予以罚款、判刑。”赵林中说,“所以我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记者 钟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