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项社保费率可适当降低 养老保险费率不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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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四项社保费率可适当降低 养老保险费率不降
2009年02月05日 09:30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省劳动保障厅介绍,《通知》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率不得擅自降低。

  内容抢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多降10%

  降低费率期限:2009年1月-12月

  调整原则: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分别控制在原费率的10%和5%左右,但应保证两项基金当期结余率都不低于15%;

  2.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于30%,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在25%左右。2008年当期结余率低于25%的地区可暂不下调;

  3.失业保险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适当降低,幅度根据不同统筹区分别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等市最低为1%,汕头、韶关、河源、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市最低为2%,其余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暂不降低。

  算一笔账

  企业年社保费降20%全省企业减负124.9亿元

  根据这一规定,假设某企业有职工500人,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2500元,2008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是8%、2%、0.8%和0.85%,若不降低费率,则企业全年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总额为174.8万元,若按照粤劳社〔2009〕6号文规定,医疗保险费率降低为7%,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为0.56%,生育保险降低为0.8%,失业保险降低为1%,则企业全年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总额为140.4万元,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34.4万元,降幅达到约20%。

  测算结果表明,2009年在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方面,我省将减轻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费负担达124.9亿元。

  落实情况

  费率调整方案正在制定

  目前,省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正抓紧研究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根据《通知》规定,调整方案须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程序审批。(记者刘茜 通讯员梁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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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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