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将审议8部法律草案,其中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都是第二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和统计法修订草案则为首次提请审议。
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结构作了适当的调整,将原来过于原则和分散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分章进行了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到了草案当中,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使该草案内容更加充实,可操作性更强。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有意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拟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比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国家应当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为此,草案拟增加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的监管职能。其中规定:国家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为解决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以及民众反映强烈的理赔难等问题,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等内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尽责地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修订草案应与公司法规定相衔接,因此,增加相应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此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等。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草案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等。(王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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