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8日电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副司长徐文兴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访问时详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称将严格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制度。
徐文兴介绍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共七章50条,主要是针对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含义、转让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二章重点规范了转让条件;第三章明确了转让程序;第四章对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作了规定;第五章对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提出了要求;第六章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徐文兴称,政策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转让条件:对项目本身,需要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不允许转让。《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四类禁止转让行为:一是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二是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三是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四是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二,规范转、受让主体行为:转让方应当依法拥有符合转让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且就转让事宜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受让方应当是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三,规范转让程序:依据《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主要包括:一是转让项目立项申请;二是初步审查通过后,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三是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四是受让方确定后,签订转让合同;五是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相关审批机关予以审批。
第四,规范转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据中国政府网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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