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强调国企股权激励对象离职将无法行使股权
2008年12月11日 20: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一日电(记者 赵建华)最近几年,中国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各种条款日益详尽。周四,国资委对外介绍说,股权激励对象一旦辞职或者被解雇,尚未行使的股权将无法行使。
国资委强调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不能参与;境内、外上市公司的监事,也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四成,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五成。股权激励的授予、行使,都将与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业绩考核结果会影响股权的行使比例,如果低于同行业的平均业绩,股权激励将无法实施。
国资委要求上市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水平,不能低于该公司近三年的平均水平以及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此外,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专营专卖行业在设定业绩指标时,还将设定经营难度系数,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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