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不可随意调整收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8年10月22日 2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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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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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王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今天表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长久”是超过三十年的。要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限内,不能随意调整和收回;在流转土地时,必须是农民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能被别人强制。
陈锡文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回答记者提问时发表上述看法的。他说,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共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制度不会改变。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期为十五年,一九九三年的中共中央文件明确了十五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长至三十年,不久前结束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是“长久不变”,今后将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以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利,
陈锡文说,事实上,允许农民流转承包土地并非始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早在一九八四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就已经允许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二00三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对转包、出租、置换、转让等四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流转都做了详细规定,流转必须是平等协商、依法转让。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改变农业土地的用途;不能侵犯承包农户的利益。
陈锡文透露说,今后农业部将更好地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
陈锡文: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不能抵押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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