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
中新网7月22日电 今日下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和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苑广睿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上可以说是不收费的,只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才收取费用,收费范围将严格限定。
苑广睿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的重要法规,在这个法规里实际上更强调了政府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上可以说是不收费的,《条例》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政府行政机构基本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这是政府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政府的大部分信息都将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这些信息不得收费。
比如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财税政策基本上都属于主动公开、免费的信息。我们会通过一些媒体进行公开,这些都是免费的信息。
还有就是对依申请公开信息适当收费,并对收费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什么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按照这个规定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了通知,其中规定只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才能收取费用,并且严格限定只能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三项费用。
苑广睿说,公开信息要考虑三方面,一般主动公开就可以了,但是有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适当费用也是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满足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如果满足特殊人群需要的成本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所以由申请者承担一部分公开信息的费用,可以有效避免个别主体对政府公开信息提出过度的需求,更好、更公平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比如,我自己需要某方面的材料十份就够了,但为了更有把握,我就要一百份或者更多,而实际上我用不了这么多,这些都是公共资源,应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而我却占有了更多的资源,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所以我们就要考虑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以抑制这种不合理的需求。(据中国政府网直播文字整理)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