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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今起实施 特区内1000元/月

2008年07月01日 15:27 来源:深圳晚报 发表评论

  我市从今天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特区内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特区外为900元/月,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最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用工企业,如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这次我市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外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均每月增加150元,是我市1992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绝对额增加最大的一次。调整后特区内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为1000元/月,比上年度增长17.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8.8元/小时;特区外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为900元/月,较上年度增长20%,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8.0元/小时。我市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均居全国前列。

  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法。对此,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

  记者了解到,为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严格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察力度,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可心)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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