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6日电 审计署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07年第2号审计公告。公告称,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所涉及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挤占挪用或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21.58亿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招待和发放奖金等。其中,吉林、陕西等省(区)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19.62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于2005年对北京六环路、京珠公路新乡至郑州段等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公告写到,与审计署2000年对部分重点公路项目的审计情况相比,这次审计情况表明,公路建设管理比较规范,近年来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集资、拖欠工程款问题已初步得到遏制,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也明显减少。但仍有一些项目在建设管理、土地征用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公告称,此次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项目违反招标投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征地,截留、挪用和长期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损害农民利益;部分项目建成后,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难以按期还清贷款。
公告称,26个项目所涉及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挤占挪用或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21.58亿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招待和发放奖金等。
一是湖南、广西等6个省(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利用关联交易套取建设资金1.96亿元。如1999年以来,广西自治区交通厅基建管理局采取通过所属职工技协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等方式,套取、截留并私分建设资金2600多万元。2000年以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职工技协利用与上级单位的关系,以所谓“联营”方式帮助施工企业承揽工程,违规收取资金1090万元,用于成立私人公司和给上级单位发奖金等。2000年至200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机关事务中心下属的碎石场,在向呼和浩特至老爷庙高速公路提供石料中,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套取建设资金1279万元,其中70%上交自治区交通厅(至审计时已有413万元用于招待和发放补贴等),30%给了项目建设单位。
二是吉林、陕西等省(区)26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19.62亿元。
至2004年底,吉林省四平至白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挪用建设资金9608万元,用于其他公路及市政工程建设等,并将市政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等7226万元挤入该高等级公路项目成本。陕西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承担两条高速公路建设采购材料时,通过向建设单位收取“材料采购保管费”、向材料供应商收取“联合投标代理费”的方式,违规获利7727万元,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和该公司的日常开支。还有一些建设单位管理费严重超支,如2003年8月至审计时,广西自治区河池至南宁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巧立名目,安排20批共141人次出国,累计支出977万元。
针对挤占挪用套取建设资金的问题,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区)交通主管部门查处了有关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停办了相关经济实体的经营服务活动,并配合纪检部门将不合法收入予以清退,已收回套取的建设资金3274万元,其余的正在追收。吉林、陕西、广西等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了整改方案,已收回被挪用的建设资金7.4亿元,对挤占项目建设成本的4005万元已作调账处理,对属于需要申请调整概算的1.48亿元正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已采取措施筹集归还建设资金64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