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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基本法律体系中首次纳入海域物权制度
2007年03月20日 14: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三月十六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中新社发 刘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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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中国海洋报》报道,随着历经8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获高票通过,海域物权制度在中国民事基本法律体系中终获确立。

  报道评论称,此举标志着中国海洋法制建设获得里程碑式的进展,中国海洋综合管理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

  《物权法》所有权一编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一编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1993年5月,《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提出“海域国家所有”和“海域使用权”的概念。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物权法》以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形式再次确认了海域的国家所有权,明确了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对于维护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保障各种用海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杨璇)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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