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
焦点1:明确物权有关概念。
焦点2: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
焦点1: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焦点2: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
焦点1: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焦点2: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
焦点1: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
焦点2: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
焦点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时间:2006年8月
焦点1: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焦点2: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时间:2006年10月
焦点1: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焦点2: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
焦点3:造成国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4: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焦点5: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焦点6: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
焦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焦点2: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条款。
焦点3:首次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规定。
焦点4:绝不保护非法财产。(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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