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加班引发的休息权之争一直持续不断。事实上,更多的劳动者正被“隐性”加班所累——
面对快节奏的都市生活,职场上人人都像是上了发条般一刻不停。而加班也就成了家常便饭,老生常谈。但是,由加班所引发的休息权争论,一直持续不断。
一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抱怨说,他们长年累月加班,经常通宵达旦地工作,但总是被公司“隐性”剥削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事实上,不仅是白领阶层,其他阶层的劳动者们也正在被“隐性”加班所累。
“隐性”加班已成职场潜规则,看似合理,但实际上侵犯了职工的权益。
高薪背后是无休止的加班
就职于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艾伦,已经在这家事务所工作五年了。五年间,她一直处于高度忙碌的状态,每天都要面对无休止的加班。对此,艾伦很无奈,“凌晨一点到家是经常的事情,晚上七八点下班简直就成了奢侈。”这期间她的工资翻了一倍,可是高薪的背后是身体的严重透支和业余时间的丧失,而所付出的精力和所承受的巨大工作压力更是无法得到补偿。
在北京某大型游乐场工作的郑先生也被加班所累。他所在的单位属于大型国企,效益不错。但由于是游乐场所,在旺季5月~10月期间他们几乎天天加班,每天的加班时间都在六个小时以上,最晚的一次,凌晨三点才结束工作。对此,公司没有任何加班补助,只是把加班的时间转换成休息日,六个小时算一天,但还不能连续休息,得和别人调着休。
尽管如此,郑先生依旧恪守着公司的规定,虽有怨言,但还是要照旧工作和加班。
天天要加班没有休息日
在网上,一位自称吉林某通讯公司下属承包点的员工抱怨说,他们已连续三年多没有休息日了,每天从8点工作到17点,9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令他们苦不堪言。公司从来没有休过大礼拜,甚至连黄金周长假和春节也没有休过,除了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给加班费外,再没有任何补助了,想休息单位就扣钱。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没有任何休息权可言了。
在办公室做文员的张小姐对记者表示,他们每到月底,工作任务就特别繁重,“已经到快下班的时间了,上司还扔过来一堆报表,要求第二天上午必须完成,于是只好‘自愿’加班。像这样的加班,因为属于‘自愿’,所以单位并不记录,加班费更是想都别想。”
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发现,像司机、门卫这样的职业,更是经常遭遇“隐性”加班,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却常常拿不到加班工资。
法律与潜规则:到底遵循哪一个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席公民律师告诉记者:“隐性加班也属于加班范畴,但前提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工作量确实属于常人在正常范围内无法完成的,因为国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工作量标准,法律对于隐性加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取证和诉讼有一定的难度。”
无限制地增加劳动量,员工作为弱势群体,不得不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对此,他表示,“隐性加班已经成为一种经常见到的现象,长时间的工作谁也受不了,这是极不合理的。企业劳资双方是平等的,从道理上讲,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当员工遭遇隐性加班的侵害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员工又是如何看待自己的休息权呢?
在北京某电视台工作的邢记者说:“谁不希望享受8小时工作制,但大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做到。制作一个片子,加班到凌晨两三点是家常便饭。要休假,薪水奖金肯定会受影响,因此,单位多数员工都放弃年假。”
公务员刘振强先生说:“在机关,‘讲奉献’的思想观念占主导,虽然很多人知道休假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大家却不好意思跟领导提休假。再说申请年假必须排队,赶上工作忙的时候,年假形同虚设。”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规定如此,但是大部分员工依旧在遵循着不合理的加班制度,因为违背就意味着薪水的丧失和失去工作。面对如此巨大的牺牲,劳动者自然而然地选择了加班,“自愿”放弃休息权,这也实属无奈之举。
在法律与潜规则面前,如何权衡两者关系,有待人们认真思考。(丁国元 薛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