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8日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精神,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供应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中国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以及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下发《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负责人:2003年以来,中国国民经济连续3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度、一些地方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突出等问题。在土地使用中,也相应出现了乱占滥用耕地、违规设立开发区、建设用地数量增长过快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并提出要严把信贷、土地两个闸门,管好管住“地根”,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2004年10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审批。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时,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40号文件精神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为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调整政策,充分发挥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联动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2006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新目录的出台,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又好又快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问:列出限制、禁止用地目录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这次制定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为基础,坚持依法制定的原则,凡列入两个目录的项目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注重实用性,力求范围明确,限制条件简明,便于地方理解和操作。
为适应土地调控的要求和土地管理工作自身特点,我们在制定两个目录时,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项目分为两部分:有限制条件的,同步增加用地条件,列入限制目录;无限制条件的,作为禁止用地项目列入禁止目录。同时,对近几年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进行梳理,结合土地资源状况,依据土地供应政策,将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等列入限制目录,并依据建设部的解释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等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则列入禁止目录,禁止用地。
问:据了解,新制定的用地目录与1999年出台的供地目录有很大区别,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负责人:当前,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土地“闸门”,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1999年的限制禁止供地目录已不适应当前的土地调控形势。因此,新目录基本没有参照1999年的旧目录,而是一个全新的目录。
1999年出台的目录依据的产业政策比较分散。新目录则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如,电力行业部分项目被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钢铁行业部分项目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新目录突出体现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如,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等6项被专门列入限制用地项目,并规定这些项目禁止占用耕地或以其他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等6项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
此外,2006年新目录的规定更加明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共涉及农林业、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轻工、医药等14个行业112类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共涉及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轻工、农林业、医药、建材等15个行业96类项目。
问: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如何联动?
负责人:两个目录是严把土地“闸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制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时,两个目录也会作相应调整。今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可以说,用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联动机制已经建立,用地政策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调控作用。(据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