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的大熊市里,大凡涉足投资股票的基金,不论是封闭基金,还是开放型基金;不论是股票型基金,还是指数基金,均出现了大幅亏损。即便是业绩排名前三位的,其业绩亏损也都在30%以上。
也许,我们更应该把2008年投资基金的业绩排行榜倒过来看,这样,基金业绩排行就变为了基金劣绩排行。在这样一个排行榜里,谁亏损基民的利益最多,谁亏了基民多少钱,也就一目了然了。
既然亏损了,就应该要承担责任,对基民负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投资基金并没有表现出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其实,同样是面对亏损,有私募基金经理跳楼自杀了;同样是面对巨额亏损,卷入麦道夫巨骗案的法国基金经理人德拉维耶伊谢也选择了自杀。当然,生命是宝贵的,这种以自杀谢罪的方式不值得渲染。但作为投资基金及基金经理来说,面对巨额的投资损失,他们至少要为这些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继续拿着他们的高薪,继续担任着基金经理的职务。
投资基金必须要对基民的利益负责,这是不需要争论的。而为了切实履行投资基金对基民的责任,笔者以为,现行的有关制度与规定必须要予以修正。
首先,是改革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由与基金规模挂钩改为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与此相对应的是,投资基金收益越大,基金经理薪酬越高,反之亦然。
其次,基金经理的任职与他们的投资水平和能力挂钩。对于连续造成投资亏损或亏损幅度超越大盘的基金经理,应就地免职,并在三年内不得赴其他基金公司上任基金经理之职。
其三,新基金的发行与基金公司的投资水平相结合。基金公司连续三年提供给投资者的分红回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比如10%),则取消其新基金的发行资格。以确保基金公司的理财水平,给投资者应有的投资回报。(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