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羊城晚报》在内的个别媒体最早报道与反映的“个人证券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利息税税率执行上的差异”这一不合理问题(见本报今年1月25日A1版《炒股账户利息按20%税率征税?呼吁明确说法》、1月29日A10版《炒股资金利息究竟算些什么》),在昨天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民在证券公司炒股,名下都有一个股东账户,多年来,股民放在这个账户里的钱,与个人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里的钱一样,按照同样的标准计息、扣税,因此,许多股民甚至是老股民都一直以为,在利息税税率适用标准上,这两种账户是一样的。
但是,自我国宣布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为5%之后,开始有细心的股民发现并向包括《羊城晚报》在内的媒体反映:
一、自己的证券账户仍被按照20%的税率扣税,同样都是个人资金账户利息所得,资金往来都通过银行,计算证券账户利息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来计息,扣税时为何却不一样?这让股民感到十分不合理。
二、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证券公司,由于对下调利息税政策存在理解与执行上不同,导致有的地区和证券公司按照20%扣缴了利息税,有的又按照5%扣缴利息税,出现了我国税收征管上极为少见的税率标准执行混乱的情况。这又让那些以高税率扣税的股民感到不公平。
这一让股民感到不合理、不公平的状况,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自今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后进一步凸显,股民中要求两种账户享受“同等待遇”的呼声更高。还有股民表示,虽然免掉的税钱没多少,但大家更看重的是政府对这个市场的态度。
因此,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明确的“说法”,可谓顺应民意,也正如财政部在其新闻稿中特别加上的两句话所言:此举是“为了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是“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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