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证监会出台了鼓励分红的文件,并且对再融资提高了分红比例,市场还是激动不起来?
表面上看,人们普遍感到不满意的主要有二:
一是鼓励有余,强制不足。强制分红仅限于提出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对未提出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只讲鼓励,不加限制,岂不意味着可分可不分,不分也没啥吗?在美国,上市公司有“现金奶牛”之称。就是因为分红在境外成熟市场不仅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而且也受到一定的市场约束。而在我国,“现金奶牛”凤毛麟角,“铁公鸡”却多如牛毛。这同我国的分红制度偏重于鼓励为主,应该是分不开的。
二是比例不高,现金更少。连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的累计分配比例也只有30%,这显然与市场的期待存在太大的差距。在其他更多上市公司势必等而下之的情况下,整体上综合起来的分配比例也就可想而知了。特别是由于对现金分配比例没有要求,按照以往的惯例,许多上市公司大可用虚而不实的送配股方式代替现金分红,不仅一毛不拔,还可另有所图。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例达到40%-50%,有的甚至更高。有鉴于中国股市目前的状况,即使不谈分红救市,仅从治市出发,对再融资公司分配比例也有再提高一步的需要,至于现有的30%,理应视为对现金分配的要求。
不过,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分红制度改革讲了那么多年,之所以改不到位,除了在分配比例和派现多少上挤牙膏式的不爽之外,其实还有更重要的原因。
还是在几年前,南京的一位投资者就发现,2002年分配方案10送3股派2.50元的一只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18.71元,除权除息后,登记日的次日,该股除了权后的价格为14.20元。这就是说,分配前他在股市上的财富有18.71×1000=18710元,可在名义上拿到了300股和250元的分配之后,经分配除权计算,投资人的财富并没有显示出增加的投资收益。非但如此,实际上1分未得的投资人,却还要实实在在地缴110元的所得税。
原来,所谓的分红,名义上是发给投资者的红利,实际上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虚假分红的症结显然主要并不在于上市公司,导致真金白银的分配变成虚假分配的是不合理的制度,这个市场的制度定位和相关政策出现了很严重的偏差。
除权除息的基本思路据说就是“股东财富不变”原则,意即分红事项不应影响股东财富总额。按照这样的说法,那么,基于公司财富增长基础上的分红回报对于股东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再说,除息不除息,除权不除权,都是市场自己的事,何劳市场当局越俎代庖?
此外,对于红利税,也有不少专家提出质疑。上市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重复征税。上市公司在上缴了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理应是全体股东的。再对红利课征个人所得税,无疑大大缩减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同时,由于非流通股不除权不缴所得税,其股东得到的分配收益,实实在在地增加了他们的财富,这就使得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客观上不仅同股不同权,而且同权不同利,这是极不公平的。
如此看来,取消不合理的红利税和除权除息比强制分红和相应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更值得期待。否则,分红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既然依然不过是一句空话,那么,“分红救市”岂不也就成了一个“美丽的肥皂泡”?(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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