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6日电 据中国民航局网站消息,20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其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和《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并向各国开放签署。
据悉,共有8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出席会议,16个国际组织和团体的观察员列席会议。在5月2日开放签署的当天,共有6个国家分别签署了“一般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公约”,中国政府未签署上述两项国际公约。
《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共计5章28条,该公约是对1952年《罗马公约》和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现代化。公约的核心在于运营人的双梯度责任体制。在第一梯度下,运营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不论是否有过错,均以航空器最大质量为基础承担一定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即第二梯度下),对航空器运营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损害发生后,推定经营人有过错并由其承担责任,除非营运人能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第二梯度的赔偿是没有限额的。
《关于因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共计8章47条,该公约旨在通过采取集体的国家行动,统一关于对飞行中航空器的非法干扰事件的后果提供赔偿的一些规则,以达到保护第三方受害人利益和维护航空业持续发展的双重目的。在由于非法干扰行为造成的航空器事件中,由航空器运营人在一个限额以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害通过公约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基金提供赔偿。这样,航空器运营人可以通过保险分散其限额内的财务风险,而第三方受害人不仅可以在限额内得到运营人的快速赔偿,当损害超过限额时,还可以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基金保障其损害得到充分赔偿。
上述两项国际公约均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但是,此种作准在会议主席授权的会议秘书处于签定之日后90天内核查各种文本的案文彼此协调一致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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