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发函日期为准,应该停止销售、并紧急召回已经售出的2月2日之前生产的特仑苏,并就此接受相应的处罚。因此,问题的关键不但在于OMP是否安全,更在于法律的尊严是否得到维护。
蒙牛特仑苏添加OMP欺骗了消费者和政府监管部门。首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函件,中国目前未对OMP的安全性做出明确规定,人为添加这种物质,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蒙牛却将OMP加入牛奶,并当作“卖点”加以出售,而特仑苏OMP的价格是蒙牛其他普通常温液奶的2倍。
其次,卫生部发布的通报称,蒙牛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并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说白了是欺骗消费者。(2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食品卫生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再次,蒙牛此前称OMP系自主研发,而近日又改口称自新西兰引进,尽管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是常有的事,但“自主研发”和“进口引进”有着本质不同。(2月16日《京华时报》)蒙牛以“自主研发”为名出售特仑苏OMP,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而且欺骗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国家质检总局2月2日发函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那么就应以发函日期为准,将添加OMP的牛奶停止销售,紧急召回已经售出的2月2日之前的产品,并就此接受相应的处罚。
至于2月2日之后生产的特仑苏中有没有继续添加OMP,目前市场上继续销售的特仑苏是否都是2月2日之后生产、未添加OMP的牛奶,则需要监管部门介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尽管卫生部组织了卫生、营养、毒理、食品、农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得出OMP“没有健康危害”的意见。但现在的问题除了要搞清楚OMP牛奶是否有害,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对蒙牛OMP在尚未依法履行完相关申报和审批程序就擅自添加并上市销售的行为不依法处罚,那么其危害不言而喻,一个安全的食品市场就无法得到保障。
□白烁(广东 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