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通知,即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按照汽车产业振兴规划,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车量购置税将按照5%征税。 中新社发 金立冬 摄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不得借减征车辆购置税之机变相加价售车。
通知指出,实施积极的汽车销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对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生产、销售环节变相加价,使消费者真正受益;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满足消费者需求;汽车经销商要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市场需求信息,确保相关汽车商品货源充足;汽车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为扩大汽车消费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通知强调,调整车辆购置税是稳定汽车市场、振兴汽车产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保证汽车价格等信息的公开透明。汽车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要密切关注和了解汽车生产和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