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千呼万唤不出来的燃油税,突然却要以一种很急迫的姿态“跳”出来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所长韩文科11月18日向媒体透露,我国将很快开始征收燃油附加税。而国家发改委今天也向媒体证实:国家正抓紧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问题。同时,有消息称,相关部委在开征燃油税的内部讨论中,给出了一个非常紧迫的时间点,最快12月1日开征。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对燃油税开征很快出现了正方和反方的PK观点。
“一脚油门踩到底”能实现吗
“你还在高速公路公司当法律顾问吗?”
“当然!”
“那征收燃油税以后,过路费纳入燃油税,这个高速公路公司还存在吗?”
“那是两码事,燃油税只是把养路费改成了税,高速公路收费还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收。”
这是11月20日,记者与某省高速公路公司法律顾问吴律师的通话实录。
事实上,征收燃油税,海南已有经验。其做法是把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燃油附加费。主要好处是显示了“多用路者多付费”的公平原则。
“这只是从开车人的角度考虑,其前提必须是国家是公路建设的投资者。”一公路专家告诉记者。
据交通部门的权威统计,中国公路建设每年需要资金约5000多亿元,而公共财政支付(包括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政府性基金)大约只能满足其中的50%至60%,巨大的缺口需要政府向银行贷款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
记者在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我国公路总里程达到357.37万公里,全国公路密度为37.33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为5.39万公里。目前,各地都在建设公路,仅以福建省为例,其未来五年,将投资约500多亿元建高速公路,力求通车里程突破2300公里。
建路的钱从哪里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说,公路作为公益性设施,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逐步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的资金筹措新机制。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要更多地发挥地方政府和市场机制的力量,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争取财政和国债投入、吸引各种基金投资等多渠道统筹解决。
“如果政府施行燃油税改革,就必须解决对投入公路建设的各种资金的补偿问题。”这位不愿具名的公路专家说。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说,2000年国家拟订了燃油税开征方案,当初的设想是在海南模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以燃油税取代养路、客运附加、运输管理等10多项费种。但是当时开征的困难有两点,一是油价上涨,二是公路收费人员安置难度大。另外,收费是公路行业收入,收税是财政收入,公路收费可及时将部分收费返还于公路养护,而一旦纳入财税系统,能否实现按实际需要及时返还,尚是个问题。
专家普遍认为,“海南模式”的燃油税征收办法,不可能在全国推行。
地下炼油点会否铤而走险
11月18日凌晨,贵州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遵二大队民警在辖区高速公路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后备箱开启,里面装满10来个塑料油桶。巡逻民警要求其停车检查,但此车不但没有停下的意思,反而与警车赛跑,直至其发生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此车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专门盗取正在休息的大型汽车上的柴油的。
与此同时,天津大港至山东枣庄成品油管道也成了打孔盗油的重灾区。据济南分公司经理南立团介绍,现在盗油分子不仅能带压开孔,而且从挖坑、焊接、钻孔到偷油只要20分钟。盗油分子已经形成踩点、挖方、作业、盗油、销售一条龙的作案方式。
“按照中国的国情,真的征收了燃油税,那么倒腾燃油的‘油耗子’就绝不会少了。中国那么大,怎么管理?”名叫黄海的网友撰文说。
“仅‘油耗子’盗油就搅得大家不得安宁了,如果开征燃油税后,会有更多的地下炼油点发展起来,到时真正损失的是国家的税收和守法用油的个人和企业。”业内人士认为,针对用油大户的企业来讲,用含有燃油税的油,还是用地下炼油厂生产的油,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油的利润低,当然盈利点就高。
不征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开征燃油税”的话题为什么如此热烈呢?
“主要因为这里面有法律依据,1998年起施行的公路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的孙健波博士对记者说,1999年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正,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据了解,在我国,纳税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第九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立法。
孙健波解释说,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而以“暂行条例”面目出现的单行税收法规占了税法渊源的绝大部分,模糊、空白的授权立法比比皆是,这种现象距离“税收法定主义”尚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开征“燃油税”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也是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在税收领域的实践。虽然公路法不是专门的税收法律,但其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也是税法的法源,同时也属于相对明确和具体的全国人大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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