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得到我该得到的,没想到公司向我索要近乎天文数字的赔偿。”9月8日,南方航空新疆分公司的飞行员潘齐在结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仲裁后说。
这是新疆首例飞行员状告航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案。
2008年6月,在南航新疆公司工作了近10年的飞行员潘齐以公司不遵守劳动法,拖欠工资、加班费,违约、违法安排超时飞行,未依约发放节油奖、住房货币补贴,未依法安排健康疗养等,要求南航新疆分公司支付应发各类款项126万元。另申请与南航新疆分公司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
在9月8日的庭审中,南航新疆公司反诉潘齐,向他提出了1244万元的索赔,这些赔偿包括:航校培训费用、模拟机培训费用、1995年招飞费用、本场训练费用、其他各类培训费用、航线带飞成本费用等。
“飞行员辞职近几年已不是新鲜事,而其中很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却是很多人关注的。”潘齐的代理律师、有着“中国航空业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起淮律师说。
根据当天庭审的情况和张起淮的介绍,在这种天价索赔的背后,有着飞行员这个特殊行业很多不为人知的隐情和航空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航线带飞符合规定吗
在这起航空公司向飞行员索赔的巨额赔偿中,最大额度就是989万余元的航线带飞费用。
按照南航新疆公司代理律师的解释:潘齐从航空学院毕业之后来到公司,公司把他从一个学员培养到副驾驶,一直到ATR机长,和后来改装为737的副驾驶,都是在公司的航班上完成的,他应该给公司支付在航线上由机长和备用副驾驶带领他完成这个过程的费用。也就是说,潘齐在公司工作的十年中飞行了近2000小时,平均每小时要给公司支付近4000多元的培训费,即航线带飞费用。
潘齐表示,自己确实有2000多小时的飞行,但这是他的工作时间。他说:“国家规定的培训只有两种:一是模拟飞行器训练;二是空载飞行器训练。而我飞行时都载有旅客,是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乘客的飞机严禁进行飞行员培训。”
按照潘齐的理解:他到公司工作十年,为公司创造了经济效益,他应该得到更多的奖励才是,怎么会反被公司巨额索赔?按照这样的推理,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越长,离开时被索赔得就会越多?
“如果这项索赔是合理的,就违反了民航局的规定,民航局的规定是不允许航线带飞的”。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说。“以前将教员和副驾驶飞行俗称为“带飞”飞行,这种说法现在没有任何依据,我国《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以下简称《121部》)中明确规定禁止在运行中进行训练,因此在航班生产——航线飞行运载旅客中不可能有带飞训练。”
飞行员疗养是自愿还是硬性规定
在潘齐向南航新疆公司提出否认申请中,潘出示的疗养资料只有两次:一次是他去了位于四川的航空疗养院,另一次是他拿了近4000元的餐票充当疗养费用在公司财务报了账。也就是说,在公司服务了十年,潘只享受了两次疗养。《中国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空勤人员健康疗养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30天,并且康复疗养通常在民航疗养院进行。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庭审中,南航新疆公司的代理人陈述:公司关于疗养的规定是人人皆知的,而由于部分飞行员想多飞,从而挣得更多的收入,公司便将疗养人性化了,即:不去疗养也可以,只要本人拿来消费的票据,公司便将疗养费用作为福利发给飞行员。
一名资深航医介绍说:“长年高空工作,飞行员的健康都受到一定的影响。他们在驾驶舱中遭受的紫外线辐射是座舱中乘客的27倍,飞行中一直开启的雷达的辐射也很严重。“航空公司都要求飞行员尽可能地高飞,因为在一定高度上既省油又提高速度、节约航材。但这样对人的身体损害也相对比较大。高空环境导致飞行员患上耳膜内陷、耳聋、脱发、失眠、抑郁、腰肌劳损、肠粘连等疾病的几率远高于其他人”。
“得不到相应的疗养,飞行员不能充分得到体能和精神的休养,如何能保证飞行的安全呢?”张起淮律师在庭审现场说。
超时飞行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潘齐提供的加班和超时飞行记录中:2007年元旦、春节他都在加班飞行,按照《劳动合同法》他应该拿到飞行小时费的300%才对,而他的工资卡记录中却只有几百元的加班费,有的月份甚至没有。比如:2007年1月1日、2日、3日是法定休息日,潘齐飞了3天,共飞行10.29个小时,按照小时费200元每小时计算,当月盘起的加班费是6000元,而在1月的工资单中,潘领到的加班费是320元。
“超时飞行是家常便饭”,潘齐说。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民用航空人员值勤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中规定,连续7个日历日飞行后,必须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在《121部》中,更详细规定了每次值勤期的飞行时限和休息时限。“飞行十年,我的休息时间从来没有超过24小时,更不要说48小时了。”潘说。
记者看到一份研究中国民航安全隐患的报告,这个报告将“超时飞行”列为中国民航十大安全隐患之一。“按照民航局的规定,飞行员每天飞行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并且在7天内要有连续48小时的休息时间。这不仅是对飞行员身体的保护,更是公共安全的需要。”张起淮气愤地对记者说,“法律都对超时飞行明确说‘不’,《民用航空法》第77条中明确规定,飞行员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那么,南航违法要求飞行员超时飞行的底气从何而来?”
那么,南航安排飞行员超时飞行,明显违反《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规定了两档处罚,一是超时飞行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航空公司负责人以渎职犯罪论处;二是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譬如,可以参照强迫他人劳动的条款。”张律师分析说,“超时飞行会导致飞行员大脑皮层的反应减慢,这对飞机这种高精密集中操纵的工具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安全隐患。南航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科学。”
近年来,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冲突时有发生。为此,2005年原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并不禁止飞行员流动,而是要建立“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其他相关的说法还包括,招用其他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并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对本报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索要赔偿是合法的,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双方的权益,在保护飞行员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权益。在航空公司看来,公司培养一个飞行员不容易,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一旦飞行员离开,公司将受到惨重的损失。但关怀并不主张天价索赔,他认为“这很不实际”。
关于此案的进展,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吴郁真 本报记者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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