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质检总局宣布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检测出三聚氰胺后,曾经代言这些牛奶产品的文体明星们也成为外界关注的新焦点。丁俊晖表示愿意捐出部分款项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与恢复。刘国梁也称“愿意进行一些补救措施”。
在或“退”或“捐”的声音中,也有明星为自己喊冤。杨澜就在博客中称,产品出问题并不能代表代言人见利忘义。“在更成熟的市场中,代言人自身行为失当而影响产品形象,或反之,都应有相应条款终止合约甚至追究赔偿。”
尽管杨澜的这一自辩颇引发了些争议,我却以为她那个“反之”的论断并无不妥。
从明星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上看,明星确实有权在企业违约之后去终止合约甚至追究赔偿——比如,明星当初决定代言的原因可能正是因为看中了产品所具有的“中国名牌”或“中国免检”这一称号,而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这个“中国名牌”或“中国免检”是否含毒或是否存在其他技术性的造假。
有网民提到的明星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只能是查查官方的“中国名牌”或“中国免检”产品名录。对得上号的,当然就相信官方结论。难道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产品还要由明星再一次请专业人士来核定产品质量吗?
而当代言过程中,这个“中国名牌”或“中国免检”被揭穿为“名不符实”,明星为产品代言的基础其实已经不存在了。相应的解约、索赔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再正常不过的后续行为。
当然,上述分析都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那就是企业向明星隐瞒了其产品质量问题的真相,而明星又不知情。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名牌或免检认证问题,都应当由国家质监部门,而不是由明星来担责。
那么,明星的代言行为难道就无可指责?
依笔者之见,较之明星对产品质量的甄别义务,更值得关注的其实是明星对代言产品“现身说法”的代言方式。如三鹿婴幼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在广告中不厌其烦地重复着“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但邓婕女士与张国立婚后并无生育,张与前妻之子也早已长大成人。邓婕的“挑剔选奶粉”又是为谁所选,电视中那个可爱的婴儿又是谁呢?观众因受到这一谎言的欺骗而被误导,明星难辞其咎。这与明星事实上难以甄别产品的质量截然不同,即便是企业要求明星如是代言,明星也完全有责任且有能力判断出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明星当然有机会且有义务坚决说“不”。
在《广告法》上,仅仅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上禁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从食品虚假广告危害同样巨大的现实来看,有必要禁止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以消费者的名义为某种食品作证明。
明星代言食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星的虚假代言。杜绝明星虚假广告应从源头入手,并完善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讨论“毒奶粉代言门”中的明星责任,不可打偏了靶子,也不可放过明星应负的责任。(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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