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说明。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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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说明。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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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是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和最大初衷。
保险双方之间利益“必须找到平衡”
总体上,与会人员认为这份草案内容较全面,措施可行,有利于解决保险业当前存在的问题,适应了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但也有许多意见认为草案对怎样保护投保人利益仍规定得不够细致,由于保险知识较专业,保险双方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保险法从立法意旨上就应该是一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万宾说,草案中涉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些条文规定,“感觉其出发点是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
比如说,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一般拥有合同解除权。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草案对判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作了限定,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理赔中很容易对“重大过失”的认定产生争执,建议删去。此外,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范围也应作界定。
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表示,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这对利益关系之间“必须寻找一个平衡”,应尽快培育和规范能够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群体。
常委会委员周本顺还表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根本职责,保险法还应对监管机构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情形明确其法律责任。
对高管薪酬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问题,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超高薪酬问题加以限制,可在条文中对薪酬制度“作出约束性规定”。常委会委员蔡昉认为,保险公司高管高薪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投保人参保、投保的积极性。
参加会议旁听的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告诉记者,薪酬规定方面目前没有经验可借鉴,“回去以后我们将把它作为一个重点题目进行研究。”
进一步放开投资渠道
草案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较为业界关注。
根据草案,保险资金向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投资“开闸”。与会人员表示,保险资金主要来自投保人的保费,必须做好保值增值和投资风险防范。
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说,草案秉承了资金组合运用的原则,并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项目的投资管理办法,很可行。只是她认为“投资不动产”这一表述空间太窄,建议改成“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保险资金除投资不动产外,其实还可以投资电网、电厂等,只要控制好投资结构和比例,这类投资会更稳健。
打击“假评估”“假评级”
保险监管机构乃至社会公众判断保险公司风险情况的依据,往往来自那些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现实中,保险公司出于不良动机,聘请资信较差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或随意解聘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中介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吴晓灵建议,保险公司聘请中介服务的,聘请缔约权虽归公司,但应明确保险监管机构享有知情权;解聘中介服务的,除了规定保险公司要向监管机构说明理由,还应赋予监管机构追踪权,使其有权否决解聘决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余自甦还建议,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上述中介机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
与会人员表示,无论是廓清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争议,还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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